一方面,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交易发展的制度性前提。另一方面,社会信用意识的提升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和舆论的力量,更要以信用法规强制诚实守信;进而,在法律和道德、外力和内力的共同作用下,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才能养成。
2、信用是法律的补充
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、经济关系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。然而,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而又富于变化,法律并不能完成协调所有经济关系的任务。首先,很多影响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清晰、明确的界定,或者这些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,法律对此没有直接的效用。其次,以法制手段协调经济关系要发生很高的社会成本。此外,法制手段具有事后性,它只能在问题出现以后才发生作用。
信用是法律的重要补充。这是因为:
其一,信用是一种管理手段。它以信用技术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,以经济手段对各种“未必违法但却失信”的行为进行防范,以市场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,维护社会公平,避免资源浪费。
其二,信用具有道德内涵。它以道德的力量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意识,使诚实守信变为自觉的行为。
可以说,信用是法律和道德的“中间地带”,只有信用、道德和法律的综合运用才能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经济运行效率。
3、信用是信用管理法律规范的立法依据
信用法规是以法律规定对信用问题做出的制度性安排,是国家法制体系中的一个必要而重要的组成部分。在我国,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,与信用相关的法律规范成为迫切的需要,信用立法成为紧迫的任务。
对信用进行立法,首先就要探讨信用法规的立法依据问题。信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面临复杂的信用专业环节,需要有专业的信用理论、知识和技术为其支撑和依据。只有具备充分的专业性依据,才能保证信用法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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